关于对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5/18 0:00:00

被处罚人: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珠华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歧镇东街2号

  2015年3月19日13时15分,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宁波宏纬食品有限公司冷库扩建工程,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物体打击事故,已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调查终结。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宁波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项目负责人不了解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二、企业未对管理人员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未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监控、预防措施不到位,临时通道防护措施不到位;

  四、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六)、(十)、(十一)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六)、(十)、(十一)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5〕第10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