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1/15 0:00:00

被处罚人: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港之龙科技园科技孵化中心6楼D、G区

  2017年5月11日,由你公司承建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我厅于2017年9月19日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企业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三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完整,培训学时不符合要求;四是未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特点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五是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缺少救援器材及设备清单等;六是抽查企业在建项目“天健工业园片区更新单元(一期)”工程发现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持假证上岗。该复查情况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三)、(五)、(六)、(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10月31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且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