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27 0:00:00

被处罚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址: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1004、1005号房

  2017年2月11日,由你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深圳市龙光中心北丙期工程发生一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民治街道办事处龙光中心丙期工程“2·11”起重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2·11”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作为该事故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桩基础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管理松散,起重作业安全要求不严,与分包单位的工作协调管理混乱,对该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问题反映你公司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已对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必须于今年10月26日前将我厅颁发的全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并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且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今年10月26日至11月2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