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延长暂扣期限决定书

2017/10/7 0:00:00

被处罚人: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苏建函质安〔2017〕416号)函告我厅,由你公司施工总承包的苏州市太仓市碧桂园·上海凤凰城三期一标段工程于2016年11月20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厅对你公司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从2017年8月1日至8月30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我厅组织对你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因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我厅作出《延长暂扣期限决定书》(粤建质罚〔2017〕18号)增加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限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17年8月31日至9月29日。2017年9月16日,由你公司承建东莞市碧桂园星云轩1号商业、住宅楼、2号住宅楼、3号商业、住宅楼、4号住宅楼、5号办公楼、6号地下室工程发生一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你公司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将《延长暂扣期限决定书》(粤建质罚〔2017〕18号)作出的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增加暂扣期限3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时间从2017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若你公司认为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暂扣期届满后方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30日